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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流程編寫說明(113.4.3)

  • 發布單位:便民服務組

113年4月3日修正重點如下:

  1. 修正名稱為「標準作業流程編寫說明」,俾與本府人民申請案件管制要點內容一致。
  2. 減少文件類別,僅保留作業程序及流程圖。
  3. 精簡文件內容,作業程序內容僅保留服務說明、應備文件、處理期限及備註等4項;處理期限6日以下之申請案毋須繪製流程圖。
  4. 作業程序新增「申請方式」,逐步引導民眾準備申請文件,減少雙方溝通成本。